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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方法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1条的规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由此可知,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瓶(气体)选择在甲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使用,例如乙炔、丙烷、甲烷、氢气、乙烯、硫化氢等气瓶;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瓶(气体)或助燃气体选择在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使用,例如氧气、氨、氟等气瓶。

气瓶使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方法
气瓶使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方法

然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及条文解释,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是,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类别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厂房(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首先,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其次,标准规定了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甲、乙类厂房内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总量同其室内容积之比应小于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即:甲、乙类物品的总量(kg或L)/厂房或实验室的容积(m3)<单位容积最大允许量。

气瓶使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方法
气瓶使用场所火灾危险性类别判定方法

当生产场所使用气瓶气体时,甲类气瓶气体总量与房间的容积比值小于1L/m3(标准状态),且总量小于25m3(标准状态);乙类气瓶气体总量与房间的容积比值小于5L/m3(标准状态),且总量小于50m3(标准状态)。

以乙炔气瓶为例,气瓶容量40L、压力1.5MPa,标准状态下单个气瓶的气体总量约为4.27m3,即生产场所存放的气瓶数量不超过5瓶,且容积比不超过1L/m3(标准状态);

以氧气气瓶为例,气瓶容量40L、压力13MPa,标准状态下单个气瓶的气体总量约为5.133m3,即生产场所存放的气瓶数量不超过9瓶,且容积比不超过5L/m3(标准状态)。

在进行计算时,如空间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原则上要以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两项控制指标要求较严格的物品为基础进行计算。